《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来源:中安在线 2019-08-19 15:06:16

“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教育在孩子的生活、学习、成长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外出务工父母应与孩子常聚

意见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不沉迷网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进行户外锻炼,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家风家教基地、禁毒教育基地、博物馆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父母应当与孩子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这些父母也应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设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并通过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形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定期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信息,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若不履行职责撤销监护资格

意见稿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妇联、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因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了解,该征询意见截至9月15日,提出意见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高珊珊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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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