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立法引领生活垃圾“分门别类” 定点投放

来源:合肥日报 2019-10-18 10:13:22

(原题)合肥立法引领生活垃圾“分门别类” 拟施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设立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

10月1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旅馆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关于分类投放要求,《条例(草案)》着墨较多,其中,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即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模式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条例(草案)》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且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通过桶边值守和巡回检查对分类投放进行指导监督。

我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草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对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

《条例(草案)》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县(市)与市区毗邻的建成区适用条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主城区与各县(市)推进垃圾分类进程存在一定差异,《条例(草案)》规定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与市区毗邻的建成区按照条例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其他区域和庐江县、巢湖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了解到,2017年,我市被国家列为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以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出台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党政机构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选取了部分小区、党政机关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3月,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分类标准、分类要求、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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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