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来源:中安在线 2019-11-19 15:32:39

安徽财经网记者18日获悉,由合肥市发展改革委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出台。据了解,该《办法》对合肥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做出了多项规定,并已从本月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中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等非普通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据了解,合肥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合肥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将由合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改变用途的住房可按非住宅标准收费

《办法》中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时按照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在合肥市区内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合法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同时,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在车位管理方面,合肥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如需调整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办法》中提出,鼓励合肥市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其它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接受外来车辆的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此外,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邯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住宅小区前期公共能耗费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办法》中规定,合肥市住宅小区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根据规定,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物业所在辖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标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记者 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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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阮步影